本申請涉及電動行駛設備領域,尤其涉及一種輪式電動行駛設備。
背景技術:
1、隨著騎乘式割草機的出現,其結構隨著功能的增加愈發(fā)復雜,騎乘式割草機不僅需要進行功能性作業(yè)如割草,掃雪等,也需要行走和照明等,騎乘式割草機內部各元件連接結構復雜,因而對騎乘式割草機各元件之間的信號傳遞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目前,騎乘式割草機內的各元件之間通常通過專用的通信線束進行各節(jié)點之間進行數據通信。車輛顛簸時會存在線束之間接觸不良問題,或者會存在各線束冗余干擾,從而造成信號干擾或者丟失等問題,不利于對用戶指令的及時讀取執(zhí)行,從而影響設備的運行。
3、本部分提供了與本申請相關的背景信息,這些背景信息不一定是現有技術。
技術實現思路
1、本申請的一個目的是解決或至少減輕上述問題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為此,本申請的一個目的在于提供一種電動行駛設備,以通過車架提高電動行駛設備內各控制模塊之間的通訊質量及通訊效率。
2、為了實現上述目標,本申請采用如下的技術方案:一種電動行駛設備,包括:車身,包括車架;多個運行設備,至少包括:行走組件,安裝至于車架,行走組件包括帶動電動行駛設備在地面上行走的行走輪和用于驅動行走輪的行走馬達;操作組件,被配置為供用戶操作以控制電動行駛設備;和供電組件,為行走組件提供能量;通信系統(tǒng),通信系統(tǒng)包括多個與運行設備連接的控制模塊;多個控制模塊之間被配置為能夠通過車架傳輸信息或指令。
3、在一些實施例中,控制模塊包括第一控制模塊和第二控制模塊;當第一控制模塊和第二控制模塊通信時,第一控制模塊被配置為發(fā)送包含地址信息的信息或指令至車架上;第二控制模塊被配置為獲取車架上傳輸的信息或指令,并基于地址信息判斷是否接收并執(zhí)行信息或指令。
4、在一些實施例中,控制模塊包括控制器及收發(fā)組件;收發(fā)組件包括調制解調模塊、信號放大電路、檢波電路及信號耦合組件。
5、在一些實施例中,收發(fā)組件發(fā)送信號時,信號至少流經調制解調模塊及信號耦合組件;收發(fā)組件接收信號時,信號至少流經信號耦合組件、檢波電路、信號放大電路及調制解調模塊。
6、在一些實施例中,控制模塊還被配置為在預設時間內未接收到車架傳輸的信息或指令時設置通信系統(tǒng)為空閑模式。
7、在一些實施例中,控制模塊被配置為在檢測到通信系統(tǒng)為空閑模式時發(fā)送信息或指令至車架。
8、在一些實施例中,信號耦合組件包括安規(guī)電容,安規(guī)電容的容值小于等于1000pf。
9、在一些實施例中,信號耦合組件至少由導電層和車架構成,導電層至少與檢波電路和調制解調模塊電連接。
10、在一些實施例中,調制解調模塊的載波中心頻率設置約為10.7mhz。
11、在一些實施例中,電動行駛設備包括電動割草車輛或全地形車。
12、為了實現上述目標,本申請采用如下的技術方案:一種電動行駛設備,包括:車身,包括車架;行走組件,包括帶動電動行駛設備在地面上行走的行走輪和用于驅動行走輪的行走馬達;操作組件,被配置為供用戶操作以控制電動行駛設備;供電組件,被配置為電動行駛設備提供能量;行走控制模塊,被配置為控制行走馬達的狀態(tài);操作控制模塊,被配置為獲取操作機構的狀態(tài);電源管理模塊,與供電組件連接;行走控制模塊、操作感測模塊以及電源管理模塊中的至少兩個通過車架傳輸信息或指令。
13、本申請通過行走組件帶動電動行駛設備在地面上行走;操作組件為供用戶操作以控制電動行駛設備,供電組件為行走組件提供能量;并通過多個控制模塊與行走組件、操作組件、供電組件各運行設備電連接,然后通過車身上的車架實現多個所述控制模塊之間傳輸信息或指令,如此通過車架提高了電動行駛設備內各控制模塊之間的通訊質量及通訊效率,從而提高電動行駛設備運行效率。
1.一種電動行駛設備,包括: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動行駛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模塊包括第一控制模塊和第二控制模塊;當所述第一控制模塊和所述第二控制模塊通信時,所述第一控制模塊被配置為發(fā)送包含地址信息的信息或指令至所述車架上;所述第二控制模塊被配置為獲取所述車架上傳輸的所述信息或指令,并基于所述地址信息判斷是否接收并執(zhí)行所述信息或指令。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動行駛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模塊包括控制器及收發(fā)組件;所述收發(fā)組件包括調制解調模塊、信號放大電路、檢波電路及信號耦合組件。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電動行駛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收發(fā)組件發(fā)送信號時,所述信號至少流經所述調制解調模塊及所述信號耦合組件;所述收發(fā)組件接收信號時,所述信號至少流經所述信號耦合組件、檢波電路、信號放大電路及所述調制解調模塊。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動行駛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模塊還被配置為在預設時間內未接收到所述車架傳輸的所述信息或指令時設置所述通信系統(tǒng)為空閑模式。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電動行駛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模塊被配置為在檢測到所述通信系統(tǒng)為空閑模式時發(fā)送所述信息或指令至所述車架。
7.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電動行駛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信號耦合組件包括安規(guī)電容,所述安規(guī)電容的容值小于等于1000pf。
8.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電動行駛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信號耦合組件至少由導電層和所述車架構成,所述導電層至少與所述檢波電路和所述調制解調模塊電連接。
9.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電動行駛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調制解調模塊的載波中心頻率設置約為10.7mhz。
10.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動行駛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電動行駛設備包括電動割草車輛或全地形車。
11.一種電動行駛設備,包括: